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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田聖保祿中學家長教師會

St. Paul's School (Lam Tin)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會章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藍田聖保祿中學家長教師會」St. Paul’s School (Lam Tin)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地址:借用藍田聖保祿中學學校地址。(由於借用關係,本會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校址時,仍應事先徵得校方的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條:宗旨

(一) 本會為藍田聖保祿中學屬下之團體。本著藍田聖保祿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之辦學使命,以基督的價值觀為本,致力於學生的全人教育。

(二) 加強家長、教師、學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促進三方面的友好關係。

(三)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得以相輔相承,以收教育之宏效。

第三條: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會籍

甲.基本會員:凡現就讀本校學生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而又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經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接納及繳交每年之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基本會員之會籍以家庭為單位,只需繳交一個會員之會費,唯每一家庭只可委派一名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代表參加會員大會,擁有一個表決權及投票權。基本會員的會籍有效期由當年之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後正式生效至翌年週年會員大會舉行為止。惟中一級之家長除外。中一級之家長可於新生註冊日同日註冊成為基本會員,會籍延至翌年之週年會員大會舉行為止。(惟第一屆除外)

乙.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的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當然會員會籍於離職時自動取消。如會員兼具教師及家長雙重身份,只能選擇以教師身份入會。

丙.名譽會員:本校舊生家長、舊生監護人、離任校長及離任教師、卸任校監及校董,均可申請或由執委會邀請為本會的「名譽會員」,惟須獲執委會按年通過。

丁.名譽顧問:凡為本校現任校監及校董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校方邀請為名顧問。

             

(二)  權利

甲.基本會員:有參加活動、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乙.當然會員:有參加活動、動議及表決權。

丙.名譽會員:只享有參加活動的權利。

(三)義務

甲.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與執委會通過之決議。

乙. 會員須協助促進會務發展,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丙. 會員擔任本會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任何會員不得接受本會之薪酬。

丁. 如未得本會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活動,尤其屬於但不限於任何政治宣傳或任何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

戊. 會員須每年準時繳交會費。

i. 會員須於每年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繳交會費。當然會員之會費由校方

繳交。

ii.    凡中途加入之會員,亦須繳交全數會費,而中途退會者,已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四) 終止會籍

甲. 如會員於該年度逾期交會費,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其會籍即時自動終止。

乙. 如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執行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丙. 如會員擬退出本會,須事先致函通知本會,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丁. 如基本會員之子弟於學年中離開本校(包括退學或被革除學籍),或本校校長或教師離職,其會員資格將即時自動終止,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條:會員大會(包括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一)組織

甲.週年會員大會

 

i權責

(i)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

(ii)修訂本會會章。

(iii)監管執委會的工作,包括審核工作報告及上次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等。

(iv)通過本會上年度的財政結算及下年度財政預算。

ii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執委會於每年十月份召開。會議通知書須列明議程。於不少於兩星期前通知各會員。

 

乙.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特別事項,經執委會通過,或接獲百分之十五以上會員聯署向主席提出書面請求並提交議程後,須於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在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中只可討論及議決上述以聯署書面提交之議程。

(二) 會員大會之會議法定人數

甲、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不少於百分之十,其決議須由出席之多數人贊同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人數不論多少均為有效。

乙、未能親身出席之會員,可書面授權其他非本校學生並年滿二十一歲之家庭成員代為出席,並行使該會員之投票及表決權。

丙、若未能授權上述之指定家庭成員代為出席,會員亦可以書面方式表達投票意向,唯投票意向書須於會員大會三個工作天前送抵執委會。

丁、上述兩種方式(乙及丙項)均可視作會員大會之有效人數計。

 

(三) 通過議案

所有會員大會會議之議案(修訂會章議案除外)須經會議有效人數之半數以

上投票通過,方為合法。遇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主席可投決定票以作

定。

 

第五條: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事務,其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與方針。

乙.草擬本會會務的方針及計劃,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丙.制定本會預算,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呈交校董會審批。

丁.成立小組或選委個別人士或會員列席會議或籌辦各項有關活動。

戊.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所有會務由執委會全權處理。

己.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庚.執委會須每年委派代表向校董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遇有重大決策牽涉校政問題,須經校董會審批。

辛.如執委會委員缺席會議,須事先通知本會。

壬.如執委會委員退會,須事先兩個月致函通知本會,經執委會通過後,方正式退會。其所繳交之基本會員之會費概不退還。

癸.委派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為選舉主任,依照本會章附件「家長校董選舉程序及守則」之規定,監察家長校董及/或替代家長校董選舉之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及/或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二)執委會由十二人組成,校長為『當然執行委員』,其餘十一位執行委員之產生方法如下:

甲.以當然會員身分出任執行委員者,由校董會推薦及委任。

乙.以基本會員身份出任執行委員及執行委員會主席者由選舉產生,產生方法依本會之選舉附例進行。擔任主席及執行委員者,如其子弟於該年度畢業或離校,其任期可延續至新一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為止。

(三)執委會之職位及工作分配如下:

當然執行委員一名(由校長出任):

關顧本會會務,並提供指引。

 

主席一名(由基本會員出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領導推行會務,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並代表本會鈐蓋印章在各種公文上。

 

第一副主席一名(由基本會員出任):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如主席缺席或請假時,第一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如第一副主席亦未能代履行主席之職務時,由第二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

 

第二副主席一名  (由副校長出任):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如主席缺席或請假時,第一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如第一副主席亦未能代履行主席之職務時,由第二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

 

司庫二名(由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各一名出任):編制每年財政預算,處理收支賬目,每年結算交執委會核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秘書二名(由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各一名出任):

處理會議紀錄、書信來往及會員名冊;保管本會印章及書信文件。

         

總務二名(由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各一名出任):

負責聯絡會員參與本會活動,並處理本會有關庶務。

 

康樂二名(由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各一名出任):

負責策劃本會的福利康樂活動。                       

(四)執委會例會安排如下:

甲.執委會於每年十一月份內,召開第一次例會。每年最少開會兩次。

乙.執委會會議須有執行委員數目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丙.提案須得出席委員半數或以上贊成,始能成為決議。

丁.遇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主席可投決定票以作決定。

 

(五)執委會任期一年,至新一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為止,當選者不得連任同一職位三次,惟由校董會推薦委任的執行委員除外。

 

(六)委員擔任本會工作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第六條:經費的來源、用途及管理

(一)經費的來源:

  甲.會費

  乙.學校撥款(包括教統局及其他機構經學校轉撥入本會的款項)

  丙.捐款及籌款

  丁.本會舉辦活動的收費

(二)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甲.為達成本會宗旨的支出。

乙.本會的經常費用。

丙.經會員大會或執委會議決的支出。   

(三)本會經費,管理規定如下:

甲.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基本原則,不得舉債。本會之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及基金結存之總和。

乙.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唯第一屆之財政年度除外)

丙.司庫負責管理各項經常活動收支,其簽發的收條均為有效的單據。司庫須將收得的款項存入本會指定的銀行戶口及負責支付執委會授權的各項支出。

丁.提取款項或本會所發之支票均須由當然執行委員、主席、副主席、司庫六人中其中二人(當中必須一人為當然會員另一人為基本會員)簽署,並須蓋上本會之印章,方能生效。

戊.執委會負責處理本會的經費,本會屬下工作小組若動用本會的經費須預先取得執委會核准。

己.司庫須於每次執委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提交該財政年度的收支結算表及財政報告予執委會審核。

庚.本會的財政報告及該年度的收支結算表須經執委會委任專人核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然後呈交校董會存案。

辛.本會一切收支單據須保留七年。

壬.執委會委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借貸活動。

癸.每年之財政盈餘,須撥作本會基金。基金之用途由應屆執委會決定。

第七條:家長校董

(一)  按教育條例及藍田聖保祿中學法團校董會(下稱“法團校董會”)規定,家長教師會須提名註冊一位家長校董及一位替代家長校董加入本校法團校董會。

(二)  家長校董以一家長一票選出。

(三)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為兩年(由校董註冊證發出當日開始生效至同一學年之八月三十一日為任期之第一年,至於第二年任期於下一學年之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四)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可競選連任一屆,任期屆滿後停止兩年方可再參選。

(五)  有關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的修訂須按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有關修章程序辦理。

選舉程序及守則,參照附件。

第八條:解散家長教師會

(一)以下兩種方法可解散本會:

甲.獲本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本會;或

乙.本校校董會決定解散本會。

 

(二)具體解散工作:

會員大會授權執委會或由校董會另選人士負責處理。解散時,將存款清還一切合法債項,餘款則由校董會處理。

 

第九條:修訂會章

有關家長教師會會章的修訂,可先由執行委員會提出,或接獲百分之十五以上會員聯署向主席提出修改會章之書面建議,獲會員大會有效人數三分之二通過,然後送呈校董會審議確認,方為有效。校董會保留最後修訂本會會章之所有權利。

 

 

 

藍田聖保祿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附件)

家長校董選舉程序及守則

 

1  選舉資格

 1.1 凡本校家長,皆有均等參選權及投票權。

 1.2 如家長是學校教員,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參選人。

1.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 參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  提名程序

  1. 由家教會委派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為選舉主任,負責安排家長校董選舉事宜。

  2. 選舉主任須發出選舉通知書予所有家長,通知家長有關選舉事項,包括家長校董空缺數目、選舉資格、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每位獲提名的參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上限為200字)、選舉程序、投票日期、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參選人資格和職責及其他資料,並須附上提名表格。

  3. 所有家長須自薦報名及由其他兩位家長提名參選,惟每位家長只可提名一位(包括其本人)家長參加選舉,否則其所有提名均告無效;

  4. 參選人須符合有關法例所要求的條件;

  5. 每位參選人須有自己及另外的兩位家長提名;

  6. 參選人必須填寫提名表格上所列的事項,並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7. 有關申報虛假資料的一切責任,包括取消參選資格,甚或取消校董資格,須由參選人承擔,而非由本會及選舉主任承擔。

  8. 參選人應在提名期限內,將提名表格親身或由本校就讀的子女送交本會指定地點,同時取回確認信。

  9. 參選人參選資格將由選舉主住按照參選人提供資料核實, 而經核實資格的參選人將成為家長校董候選人, 而候選人簡介資料在投票日前七天送交各家長。

 

  1. 投票人資格

    1. 所有家長均有投票權,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

    2. 每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

 

  1. 選舉程序

    1. 由家教會委派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為選舉主任,負責主持選舉。

    2. 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提名、投票及點票等工作,並發信知會家長有關選舉安排。

    3. 提名表格發出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一個星期,並清楚列明在選舉通知書上。

    4. 提名截止日期與投票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並清楚列明在選舉通知書上。

    5. 投票方法以不記名方式在投票日舉行,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作出任何可以識別身份的記號。否則該張選票作廢票論,所有選票應依照選舉通知書的指引投入指定的投票箱內。

    6. 按學校於接獲法團校董會通知家長校董或/及替代家長校董出缺當日之監護人紀錄派發選票,如有姊妹在學,則只發給最年長的學生。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則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7. 選舉主任安排點票。家教會主席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同時邀請家長、候選人及校長出席監票。

    8. 假如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同時出缺,可進行合併選舉。合併選舉以得票數目作當選準則,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9. 假如只有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出缺,則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填補該職位。

    10. 如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同時出缺,而候選人只得一位,則該候選人將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毋須進行投票及點票程序。家教會須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團校董會,並在三個月內進行替代家長校董補選。

    11. 如只有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出缺,而候選人只得一位,則該候選人將自動當選該職位,毋須進行投票及點票程序。

    12. 如在任何選舉中沒有候選人參選,而在截止日期後七個工作天內仍收到參選表格,選舉主任可決定是否接受該參選人的參選資格;家教會須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團校董會,並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13. 若候選人所得的票數相同,則由選舉主任主持抽籤形式決定。

    14. 選舉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供有需要時作調查之用。

    15. 選舉後在家長教師會網頁或以家長通告形式公布有關選舉結果。

    16.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執委會作出調查議決。

 

5.  修訂本選舉程序及守則

有關本選舉程序及守則的修訂,可先由執行委員會提出,或接獲百分之十五以上會員聯署向主席提出修改本選舉程序及守則之書面建議,獲會員大會有效人數二分之一通過,然後送呈校董會審議確認,方為有效。校董會保留最後修訂本選舉程序及守則之所有權利。

聯絡我們

10 On Tin Street, Lam Tin, Kowloo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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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2347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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